本案總額度2,000,000元,已申請 1,084,000 元,剩餘總額度: 916,000 元
緣由: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為振興經濟,配合中央政府推出「振興五倍券」,並推廣國旅市場,鼓勵旅行社帶團至本縣旅遊,
訂定「趣遊宜蘭-團體旅遊補助辦法」,以增加遊客數,提升觀光產值,活絡觀光產業。
活動內容:
全臺合法旅行社於活動期間規劃含本府指定地點之遊程,帶團至本縣旅遊並留宿至少一晚,即可獲得補助金。
補助對象:
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領有旅行業執照,且為中華民國旅遊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之旅行社,並無停業、受撤銷或廢止執照之處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活動期間:
(一)自110年11月22日至111年4月28日止(於補助經費新臺幣200萬元用罄為止)。
(二)旅客實際住宿期間自110年12月6日至111年4月28日止(最後於宜蘭縣之住宿日期為111年4月28日)。
報名方式:
(ㄧ)欲參加旅遊補助者須於出團前1日下午5點前至活動網頁向本府報名(最終報名日期為111年4月27日),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後予以核准。
(二)檢附報名資料:
1、行程表規劃(至少2天1夜)。
2、旅行業登記執照或設立之證明。
3、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納稅之證明文件。
遊程規定及補助額度:
(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20人以上(不含司機、領隊及工作人員),每人補助新臺幣250元,每團上限1萬元,每家旅行社(依統一編號認定)最多
申請10團。
(二)行程規劃:(核准後,不得更改)
1、旅遊天數為2天1夜以上,住宿日須為星期一至星期四。
2、須包含指定遊程至少2項:
(1)宜蘭縣轄內領有經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觀光工廠。
(2)宜蘭縣轄內領有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3)宜蘭縣轄內經文化主管機關及協會認定之合法博物館。
(4)本縣原鄉(大同鄉、南澳鄉)轄內之景點。
(5)本縣原鄉DIY體驗。
(6)本縣原鄉餐食。
3、須全團安排住宿於宜蘭轄內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
取得登記證之旅館或民宿,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若因旅行
業者安排有誤,導致產生消費糾紛,由旅行業者全權負責。
申請方式:
(一)旅行團行程完竣日起15個工作天(含)內(以郵戳為憑),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向本府申請撥付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核銷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補助款撥付申請表。
3、領據(申請旅行社業者出具)。
4、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
5、經保險公司核章之責任險保險單(證明書)正本及旅客名單。
6、旅宿業回傳之住宿人數確認單正本,須填載入住日期及確實入住人數,並加蓋旅宿業戳章。
7、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正本,須填具實際入住日期及人數。
8、行程表(須包含指定遊程)。
9、出團照片:須於符合遊程規定之景點拍攝清晰團體照(團體照人數不得低於出團人數8成),每個景點至少1張,照片須註明拍攝日期及地點。
10、入帳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件需掛號郵寄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並請註明「趣遊宜蘭-團體旅遊補助」。
(二)影本資料皆須加蓋申請人(旅行社業者)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戳章。
(三)已申請團體旅遊補助,不得同時申請本縣其他旅遊補助優惠。
(四)申請文件資料未齊全者,經本府書面或電話通知補件,需於7個日曆天內補正,以郵戳為憑,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放棄。
(五)本府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者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府得廢止補助(若不配合者當團不允核銷,若多次不配合者,本府有權廢止該旅行業者全額補助)。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部分或全部,並追繳其金額 :
1、經查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2、申請遊程與實際遊程不符。
3、申請人數與實際人數有虛報、浮報情事。
4、違反本補助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七)本府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活動之權利。
(八)活動內容與申請方式如有異動,依活動網站公告為主。
(九)出團期間請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宜蘭縣政府相關防疫規範,如有違規情事,將不予補助。
全臺合法旅行社於活動期間規劃含本府指定地點之遊程,帶團至本縣旅遊 並留宿至少一晚,即可獲得補助金。